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621號
ILDV,98,司促,6621,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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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玖仟參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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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