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8號
98年度易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7月17日將其裁定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