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8年度,37號
ILDM,98,簡附民,37,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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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675號傷
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上午10
時4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劉明宜
  調 解 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前,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所指定
    張明晏宜蘭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前揭款項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劉謹翊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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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