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675號傷
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上午10
時4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劉明宜
調 解 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前,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所指定
張明晏宜蘭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前揭款項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劉謹翊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