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就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126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上午11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之給付),給付方式如下:⑴於民國98年12月25日
前給付肆萬元;⑵於民國99年1月25日前給付肆萬元,如
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