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48號
ILDM,98,交附民,48,20091029,1

1/1頁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就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126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上午11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之給付),給付方式如下:⑴於民國98年12月25日
   前給付肆萬元;⑵於民國99年1月25日前給付肆萬元,如
   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