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同上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被 告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751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01
日上午11時02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陳其明
調 解 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丙○○ 到
法定代理人 乙○○委任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丁○○ 到
被 告 己○○ 到
法定代理人 戊○○ 委任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貳萬伍仟元(上開金
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前,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
乙○○之壯圍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前揭款項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書 記 官 劉謹翊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