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8年度,60號
ILDM,98,交簡附民,60,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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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同上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被   告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751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01
日上午11時02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陳其明
  調 解 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丙○○ 到
法定代理人  乙○○委任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丁○○ 到
被   告  己○○ 到
法定代理人  戊○○ 委任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貳萬伍仟元(上開金
    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前,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
    乙○○之壯圍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前揭款項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書  記  官 劉謹翊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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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