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519號
SLDV,98,除,519,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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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力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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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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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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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3,091元 │ES0000000 │98年1月31日 │
│ │司 │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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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