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8 月3 日、98年9 月 1 日及98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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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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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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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8年5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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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8年6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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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55,000元 │AC0000000 │98年7月1日 │
│ │限公司 甲○○ │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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