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丙○○
丁○○
戊○○
樓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新製衣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7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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