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台北縣石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9
乙○○
市士林所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此有卷附授信約定書第13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