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66號
SLDV,98,補,466,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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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鑫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捷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
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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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