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鑫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捷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
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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