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執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執優空間設計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7年度建字 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6 號判決確定,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97年度建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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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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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10,900 │聲請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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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費│16,350 │聲請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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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 │
│10,900+16,350=27,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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