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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068號
SLDV,98,聲,1068,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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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
__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__連續施用第__級毒品,免刑。
扣案之____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__基於概括犯意,自■日期轉換■起至■日期轉換■止,連 在__等處施用第__級毒品__,為警於■日期轉換■ 在__等處查獲,扣得第__級毒品公克、施用毒品器具__等物 。
二、案經__警察局__分局移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嗣
由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理 由
一、上列事實,業經被告__自白不諱,且有第__級毒品__公克、 施用毒器
具__扣案、暨__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 稽,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87年5月20日公 布,自同月22日起施行,以之與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 (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相比較結果,以裁判時之新法即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該新法。核被 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項之罪。其施 用毒品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被告經本院依職權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__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日期轉換■
__字第__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應依法為免刑之判 決。扣案之__
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項、第20條第2項、第35 條第3款、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6條__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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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