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1年度,29號
SLDV,91,法,29,200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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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焦威聯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依上揭規定可知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得聲請變更章程之人,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 更財團法人本身之捐助章程,與民法前開規定即有不合,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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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