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12號
SLDV,98,消債更,312,20091013,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 ,報表編號:PLR1)註記內容所示,債務人經台新銀行以視 同未申請協商予以結案。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協商過程,並提 出「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或其他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2、機車行照影本。
3、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按時間順序,列 表說明自96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職務職稱、來源 (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任職於安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 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



憑單代替。
4、說明債務人薪資單上所示代購扣款新臺幣(下同)8456元之 扣款原因。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及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目前使用狀況。
6、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及目前實際居住地址,聲請更生時所 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其租賃處所地址為何,及說明上開契約 所載租金5500元之約定與債務人所附房租繳款證明存款金額 達1 萬1000元不相符合之原因。
7、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或居住)房屋坪數,所 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 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說明債務人所陳報扶養費支出2000元之扶養對象,並提出所 陳報扶養對象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實際居住地 址,扶養對象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扶 養對象目前有無工作,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 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 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扶養對象其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10、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支出2 萬1280元,已超過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債 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 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 及必要性。
11、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積欠多達9 家金融機 構,高達153 萬6387元之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 開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 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12、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 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1/1頁


參考資料
安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