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8年度,771號
SLDV,98,拍,771,200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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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大沃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大沃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 年5 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97年5 月16日起至127 年5 月15日止,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7年5 月16日登 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大沃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 月18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 97年8 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909 萬4,43 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綜合額度授信契約、動用申請書、借款契約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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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沃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