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1541號
SLDV,98,促,21541,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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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更正相對人暨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三)提出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提出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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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