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1505號
SLDV,98,促,21505,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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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洪承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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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