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1368號
SLDV,98,促,21368,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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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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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