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8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源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98年9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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