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2號
債 務 人 余國興
代 理 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余國興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又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 45條第1 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資產,每月收入4 萬元,而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計106 萬1,764 元,有擔保債務計61 3 萬元,債務總額合計達719 萬1,764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請求 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且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余國興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全戶戶 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98年6 月營業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0、25至28、 36至38、46至48、113 至117 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函查協商過程等情屬實,有該銀 行97年12月30日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7至91頁 ),堪認為真正。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4 萬元計算,參酌內 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 萬4,558 元 等情,則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個人最低生活費後,僅餘2 萬 5,442 元,而其債務總額高達719 萬1,764 元,足認其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債務人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