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確認經界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7年6 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聲請更 正台北市○○區○○段二小段398-6 地號土地面積為331.58 平方公尺,但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認本院判決書內容並未 就土地登記面積認定為331.58平方公尺,因而發函命聲請人 向法院查明後協助辦理(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98年9 月23 日北市士地二字第09831533600 號函),聲請人故而具狀聲 請本院就判決主文第二項之土地面積為補充更正云云。二、然查,確認上開398-6 地號土地之面積並非本院96年度訴字 第1286號確認經界事件之應受判決事項,本院自毋擁加以認 定判決。且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時所為起訴之聲明亦僅請 求確認如本院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土地之所有權為其所有, 亦未請求確認面積,況聲請人如須知悉本院前該判決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土地面積,因該部分土地之經界線業經判決確定 ,並繪有鑑定圖附於判決,聲請人非不可聲請測量以明該範 圍土地之面積。故本件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 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補充,與法未合,不能准許。三、上開398-6 地號土地面積固不在本件判決之主文內記載,但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同段284 地號土地與上開398-6 地號 土地之正確經界線為何,而依據不同經界線所計算得出之面 積,為判斷經界線之重要參考依據,本院判決主文第一項所 認定之經界線(即本院判決附圖三綠色實線部分),於審理 中業經囑託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進行測量,並將 測量結果做成面積分析表附於本院判決附表二內,並記載以 本院判決認定之經界線(附表載為「系爭界址依重測前 1/1200舊圖為界綠色實線欄」)上開398-6 地號土地之數值 化面積為331.58(平方公尺),此可供地政機關依職權登記 土地面積之參考。且因該土地範圍之經界線已判決確定,亦 非不可聲請地政機關測量後依法登記之,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