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30號
98年度訴字第 29號
98年度易字第 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謀
選任辯護人 莫怡萍律師
被 告 許育甄
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林柏盛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林東權
莊瑞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王瑞杉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被 告 余永川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歐聰智
歐泳木
上二人共同 徐揆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郁慶榮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黃金洙律師
被 告 陳浚翔
傅學仁
溫政峰
謝旻霖
丁○○
上 一 人 郭美春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被 告 游禮崧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10882 、10891 、10895 、11567 、11833 、12290 、1256
6 、13058 、14520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5524 、
16503 號、98年度偵字第307 、3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金謀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 、2 、3 、4、5 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育甄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 、2 、3 、4、5 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柏盛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 、2 、3 、4、5 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東權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 、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瑞仁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 、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余永川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瑞杉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之偽造百元美鈔成品貳仟陸佰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 、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郁慶榮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3 、附表五編號1 、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浚翔共同犯交付、收受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附表五編號4 、5 所示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均沒收。
歐聰智、歐泳木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均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禮崧犯交付供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傅學仁、溫政峰、謝旻霖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東權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無 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16 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決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 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013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於96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莊瑞仁於70年間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決執行,87年間再因偽造有價證 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66 號判決有期 徒刑7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上更二 字第261 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決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93 年7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 管束期間於94年4 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 刑,以已執行論。陳浚翔於94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以94年度苗簡字第354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95年1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林東權、莊瑞仁、陳浚 翔均為累犯。又黃金謀曾因妨害家庭、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竊盜等案件經判決執行;余永川於80年間因殺人未遂案 件經判決執行;王瑞杉前於80、85、87、88年間曾因偽造文 書、竊盜、詐欺等案件經判決執行;丁○○於84年、87年間 曾因賭博、恐嚇等案件經判決執行,惟均未構成累犯。游禮 崧前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定應執 行刑,於90年1 月4 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 護管束期間於92年3 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92年間又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9 65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896號駁回上訴確定(97年9 月 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5年間復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957號判決有期徒刑4 年 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 15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決有期徒刑4 年4 月(尚未確定) ;另又於96年間再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分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0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中 ),另以97年度訴字第366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7 月、3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判決駁回上訴(尚未確定),亦 未構成累犯。詎其等均不知悔改。
二、黃金謀(綽號「黃醫師」)、許育甄(為黃金謀之同居人) 、林柏盛(綽號「浩一」、「金門仔」)、林東權(綽號「 阿龍」)於97年4 月間起同謀欲共組偽造美鈔集團,惟因缺 少資金,乃由黃金謀、許育甄於同年5 月間向時任宜蘭縣羅
東鎮鎮民代表會主席之丁○○(綽號「班長」)籌措資金, 並請求丁○○之表弟余永川提供房舍以為集團成員之宿舍及 代為管理、載送成員,並為黃金謀與丁○○傳遞偽造美鈔事 宜,林東權則邀莊瑞仁共同參與招募人員及購置器械、原料 ,莊瑞仁乃覓得歐聰智(綽號「老獅」《台語》,即老師傅 之意)、歐泳木、王瑞杉(綽號「老唐」)、郁慶榮(綽號 「紅衫軍」)等人從事偽造美鈔工廠之實際印製工作,黃金 謀、許育甄、林柏盛、林東權、莊瑞仁、余永川、歐聰智、 歐泳木、王瑞杉、郁慶榮、丁○○等人乃基於意圖為行使之 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
㈠由丁○○出資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供偽造美鈔集團使用 ,林東權乃以6 萬元之價格委請具美工背景,精擅照相製版 ,且有多次偽造美鈔、人民幣之前科紀錄之游禮崧製造偽造 美鈔所用之100 元網版(含膠版、PS鋅版),游禮崧遂基於 意圖供偽造有價證券之用而交付器械之犯意,在臺中市西屯 區同志巷71號住處,以手工刻畫先製作美鈔原稿,透過照相 製版,製成負片,整修負片瑕疵後,再轉成正片曬版,即完 成膠版之製作,並於97年5 月間,在臺中縣大雅鄉一帶公園 面交林東權,林東權另與莊瑞仁、歐聰智、歐泳木陸續購得 附表三所示其餘之器械、原料,並於97年6 月1 日,由莊瑞 仁另行覓得不知情之遊民劉冠龍為名義人,以定金2 萬元、 押金7 萬元、每月租金3 萬元之價格,向不知情之甲○○租 得宜蘭縣五結鄉○○村○○路○ 段160 號71號(原址宜蘭縣 五結鄉○○村○○○路27之39號)之廠房(下稱宜蘭工廠) ,運入附表三所示之器械、原料後,設立美鈔印製工廠,且 在鄰近之宜蘭縣員山鄉○○路○ 段326 號之2 余永川住處設 立宿舍,以就近印製、集體行動、同居管理之方式,從事偽 造百元美鈔之行為(其等詳細參與之時間、分擔之工作內容 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其等偽造百元美鈔之主要流程為:⑴ 原稿膠版製作(次要流程包括:照相製版《數位原稿》、正 負片修版《手工原稿》),⑵印版製作(次要流程包括:晒 版、清洗印版、完成印版),⑶油墨調校,⑷進行印刷(次 要流程包括:紙張底色處理《底色處理用以改善紙張透明度 》、印製正反面圖文《正反面圖文分別印於2 張紙上》、於 印製正面圖文紙張之內面製作仿水印圖文、將紙張正反面圖 文紙張黏合、印製仿變色油墨圖文),⑸將印製成品裁切成 鈔券型態,⑹以事務機器或網版印刷印製鈔券流水號碼(詳 見附件偽造美鈔工廠案偽鈔印製流程研判示意圖)。詳細步 驟如下:
①先將紙張(附表三編號11)置於平版印刷機(附表三編號1
),調配白色油墨(附表三編號7) 後,再將紙張送入平版 印刷機印上白色油墨,以控制紙質之透明度。
②將備妥15只面額百元美鈔圖樣之膠版,以感光方式,烙印至 PS鋅版(附表三編號9) ,因該版本之美鈔圖樣計有6 色, 故需用到之PS鋅版則有6 片,再採單次單色印刷。 ③平版印刷機鎖上已感光美鈔圖樣之PS鋅版,調配6 色油墨後 ,先將1 張已印妥白色油墨之紙張送入平版印刷機,相繼印 上安全防偽線(1 色)及人頭浮水印(1 色)後,與另1 張 印妥白色油墨之紙張貼合,貼合時係以清洗器皿(附表三編 號8) 刷上接著劑,再置於紙張晾曬臺(附表三編號13)風 乾。
④貼合紙張風乾後放入平版印刷機,平版印刷機鎖上不同顏色 之PS鋅版及調配油墨後,相繼印上美鈔正面圖樣(3 色)及 背面圖樣(1 色)。
⑤將100 元網版(附表三編號3) 放入網版印刷機(附表三編 號2) ,調配變色油墨(附表三編號10)後,再將已印妥6 色美鈔圖樣之紙張放入網版印刷機,印上美鈔正面100 元之 變色數字。
⑥將印妥15只美鈔圖樣之紙張放入裁紙機(附表三編號5)裁 切成15張百元美鈔。
⑦再利用電腦印上鈔票號碼即告完成。
惟因耗資甚鉅,且黃金謀、許育甄、林柏盛見已有偽造百元 美鈔半成品後,各懷鬼胎,並猜忌林東權回應印製不盡理想 、無法通過測試等理由,全為搪塞之詞,甚懷疑林東權已私 藏並暗地流出銷售牟利,雙方爆發內訌後,決定自97年7 月 14日起拆夥停工,丁○○則因黃金謀並未完成美鈔印製,而 以返還借款之名要求黃金謀應返還所提供之資金300 萬元, 並加計利息30萬元,以求全身而退。是宜蘭工廠之偽造美鈔 行為實際上僅偽造至上開①至⑤之步驟後即告結束,而未完 成第⑥、⑦步驟之裁切及印製鈔票號碼,而未既遂,尚處於 交付、收受各項原料之階段。
㈡黃金謀、許育甄、林柏盛與林東權拆夥後,認已花費不貲, 縱將附表三所示之器械、原料變賣折現亦所剩無幾,經謀議 後決定承前犯行,另覓地點接續剩餘未完成之階段以完成偽 造之美鈔,並由林柏盛找來陳浚翔,而承前共同之犯意聯絡 ,陳浚翔則基於與其等共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分工角色,組成偽造 美鈔集團,於97年7 月25日,由陳浚翔出面,以4 萬2,000 元之價格,僱請不知情之林瑞源,將附表三所示原在宜蘭工 廠之器械、原料拆卸及裝櫃後,運至臺中市北屯區○○○○
街108 巷13號林瑞源之住處暫放,待97年8 月10日,由林柏 盛出面,以押金3 萬6,000 元、每月租金1 萬8, 000元之價 格,租得臺中市○區○○路109 巷15弄6 號之廠房(下稱臺 中市○○路工廠),並在廠房樓上設立宿舍,再由林瑞源將 附表三所示之器械、原料運入組裝,陳浚翔則同時透過林瑞 源介紹及其自己之邀請而尋得不知情之傅學仁、溫政峰、謝 旻霖等人於97年8 月10日開始在前開臺中市○○路工廠處試 機運作。陳浚翔同時並以林東權先前交予黃金謀之游禮崧聯 絡電話與游禮崧聯絡,要求游禮崧修改而重新製作前開100 元美鈔膠版,游禮崧乃承前交付偽造有價證券器械犯意而重 新製作100 元美鈔膠版。惟臺中市○○路工廠僅進行至上開 ㈠①之步驟,仍處於收受各項器械原料階段,即於97年8 月 18日上午10時許,為檢警循線查獲,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器 械原料,另自陳浚翔、林柏盛處分別扣得附表五編號4 、5 所示之物;游禮崧所製作之膠版則已完成然未及交付陳浚翔 ,亦於陳浚翔為警查獲後之同日下午2 時許,經警在臺中縣 潭子鄉○○路循線逮捕游禮崧,並於其住處扣得附表五編號 6所示之物(傅學仁、溫政峰、謝旻霖詳無罪部分)。三、歐聰智、歐泳木於97年7 月間宜蘭工廠停工時,因僅領得2 萬元,未獲得林東權原答應每人每月10萬元之報酬,心有不 甘,離開宜蘭工廠前,乃攜離未逾3 分之1 已完成上揭二、 ㈠①至⑤步驟之偽造美鈔半成品,並賡續前開偽造有價證券 之共同犯意聯絡,自97年7 月中旬起,在臺中縣龍井鄉○○ 村○○路89之23號歐泳木之住處(下稱臺中縣龍井鄉工廠) ,以附表四所示之各項器械、原料,依下列步驟,完成偽造 百元美鈔成品:
①將部分正面100 元變色數字模糊之偽造美鈔置入自製絹印器 (附表四所示編號1) ,以油墨調色盤(附表四所示編號2 )調配變色油墨後,刷印補強100 元數字。
②配合電腦程式之鈔票號碼,以裁切機(附表四所示編號9) 修切偽造美鈔之邊距後,持藍色膠布將每4 張偽造美鈔貼成 縱列。
③陸續放入彩色印表機(附表四所示編號6) 紙匣,再以電腦 (附表四所示編號4 、5 、7 、8) 印上鈔票號碼即告完成 。
歐聰智、歐泳木偽造百元美鈔成品26萬元後,於97年7 月底 ,持至高雄縣大寮鄉○○○○街85號6 樓王瑞杉之住處,要 求王瑞杉找尋管道兌換成新臺幣,以彌補在宜蘭工廠未領得 足額薪資之損失。王瑞杉聽言後,竟予應允,另基於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收下歐聰智、歐泳木
面交之偽造百元美鈔成品26萬元後,伺機向不知情之他人行 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知情之他人,迄97年8 月12日晚 間6 時15分、當日晚間6 時40分許,為檢警循線查獲,並扣 得附表四所示之物,另自歐聰智、歐泳木、王瑞杉處分別扣 得附表五編號1、2、3所示之物。
四、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指揮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東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供)述: 97 年4、5 月間經由林柏盛介紹認識黃金謀、許育甄,要找 資金、投資設備,因為經費不夠,要找宿舍,所以黃金謀介 紹伊與余永川認識;原來說要做印刷,後來說到做美鈔,因 為黃金謀有重聽,所以協調時林柏盛會到場,也會透過林柏 盛找黃金謀;歐聰智、歐泳木兄弟是透過林柏盛的朋友介紹 ,有跟歐聰智兄弟說要印製美金的事,歐聰智兄弟說一個月 要10萬元,黃金謀有同意;租宜蘭廠房簽約當天,伊與黃金 謀、莊瑞仁、劉冠龍都有到;廠房設立之後,許育甄會轉告 黃金謀交代要買什麼東西、會帶什麼東西,資金並非整筆交 給伊,是需要時跟黃金謀說,黃金謀再拿錢出來,也要跟許 育甄報帳,許育甄曾經質疑過伊報的帳和現場的料不一樣, 因為許育甄去工廠撕油墨外面包裝的電話,結果她問到的是 一般印刷油墨,並非特殊油墨,所以質疑伊;美鈔印出來不 行,黃金謀交代伊要打電話跟余永川說;印製美鈔過程中之 97 年6月16日,遊民劉冠龍逃跑,有以電話通知林柏盛;工 廠裡的劉冠龍和郁慶榮都是莊瑞仁找來的;偽造美鈔之膠版 是向游禮崧購買的,有跟游禮崧說要做美鈔,拿到膠版後拿 給歐聰智、歐泳木,歐聰智跟黃金謀說膠版上美鈔的英文簽 名錯誤,黃金謀告訴伊,伊有去問過游禮崧說要修改,游禮 崧說簽名是對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9頁、卷三第65、67至 70、72、73、77、78、28、83、85、87、91、92、96、100 、101 至104 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柏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供)述: ⒈伊介紹黃金謀、許育甄與林東權認識,黃金謀找不到林東權 會要伊去找,所以工廠工人劉冠龍逃走當天,伊也知道;因 為林東權說要找印刷師傅,所以透過丙○○介紹歐聰智、歐 泳木,再告訴林東權;大概是4 月底、5 月初時,黃金謀有 告訴伊工廠在做美鈔,伊也有在黃金謀去余永川住處,關心
住在那裡的員工;因為歐聰智說沒有領薪水,所以伊有拿1 萬元給歐聰智,97年6 月間因為歐聰智說買了12萬元油墨, 但黃金謀沒有看到,要伊去找歐聰智兄弟,歐聰智兄弟也有 跟伊抱怨過缺了一些工具所以沒辦法作;黃金謀後來拿到沒 有鈔票號碼的15張偽造美鈔時,跟伊抱怨林東權根本都不會 ,說林東權報帳不老實;因為林東權是伊介紹的,所以黃金 謀要求伊負責賠一部分100萬,他和林東權各賠100萬,大概 是6月中旬到7月間,黃金謀、許育甄跟林東權發生糾紛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79頁、卷三第106 、108 至110 、112 、11 5 、117 、118 、121 頁、本院卷四第69頁)。 ⒉許育甄說「班長」在催討300 萬元債務,余永川知道機器放 在何處,如果沒有先把機器搬走,怕余永川來看著機器,就 沒辦法搬走機器,所以要把機器拆掉搬到臺中;伊與黃金謀 討論,剛開始說要賣,又怕賣不掉,就說要租房子另外找一 批人暸解黏紙怎麼弄,要繼續印製美鈔。臺中市○○路工廠 是伊承租,工廠租好時即97年7 月25日將機器搬到該工廠之 事均有向許育甄報告,此處工廠之資金都是由伊所出,黃金 謀和許育甄只有口頭上講,也就是黃金謀出機器,伊出廠房 ;是黃金謀要伊處理美鈔的事,所以伊去找陳浚翔幫忙解決 黏紙的問題,傅學仁、溫政峰、謝旻霖等人員也是陳浚翔找 的;8 月18日前3 天機器才上去、油墨也開機,才第一次看 到陳浚翔找的人。有跟陳浚翔說先不要讓傅學仁等人知道在 做什麼,等機器順一些,紙不會重疊,再另外找一批專業一 點的師傅進來,傅學仁等三人之薪水,陳浚翔必須先經過伊 和黃金謀同意,但還沒付薪水就被查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79、183 頁、卷三第129 、130 、132 頁、本院卷四第66 至68、70、72、75、76、79頁)。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余永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供)述:第 一次見到黃金謀、許育甄夫妻是97年5 月間在丁○○服務處 ,後來黃金謀說要租伊的房子才認識林東權,沒說租金,黃 金謀說有賺錢再包紅包給伊,有說要做偽鈔;裝潢工廠時, 因黃金謀說不熟,所以伊幫忙請工人裝監視錄影器;5 月時 歐聰智、歐泳木兄弟就到了;6 月16日歐聰智打電話說劉冠 龍不在工廠,要伊幫忙找找,後來在高速公路下找到,劉冠 龍與郁慶榮是莊瑞仁帶去的;平常稱呼王瑞杉「老唐」,是 林東權帶去的;林柏盛有跟黃金謀到伊家中幾次;工人在7 月10日就沒有住伊家中;黃金謀與伊聯絡告知電話號碼後, 伊就有打電話給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9、184 頁、卷 三第221 至227 、229 、231 、235 頁)。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瑞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供)述:
⒈林東權叫伊去宜蘭,伊綽號是「老唐」,叫林東權「阿龍」 ,在工廠是幫忙抱紙,余永川負責載送伊等及買便當,有聯 絡墨水的事;林東權要伊去臺北找莊瑞仁拿驗鈔機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80、184 頁、卷三第269 、272 頁)。 ⒉歐聰智說因為在宜蘭沒有拿到薪水,所以拿了26萬偽造美金 給伊,希望伊去換錢貼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0、184 頁、 卷三第269 、272 頁)。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莊瑞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供)述: 林東權介紹伊跟黃金謀認識,還出錢委託伊買油墨、驗鈔機 ,林東權告訴伊要做美鈔;伊叫劉冠龍代表黃金謀、林東權 去簽租約,房租是黃金謀拿給林東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 4 、218 頁、卷四第27、29、31至35頁)。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金謀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⒈認識丁○○已經5、6年,都稱呼伊「班長」,因為他是民意 代表主席,主席就是班長;稱呼林柏盛「浩一」;大概97年 5 、6月份時,有跟丁○○拿300萬元,陸陸續續交給林東權 ;承租工廠那天有到場,有看到莊瑞仁,是林東權帶伊去工 廠,林東權說工廠是丁○○找的,丁○○也跟伊說過那個地 點不錯;宜蘭工廠中認識林東權、林柏盛、歐聰智、歐泳木 、余永川,看過莊瑞仁、郁慶榮;在余永川家,老師傅(即 「老獅」《台語》)歐聰智拿美鈔給伊看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38、40、41、43、47、48、57、62頁)。 ⒉後來林柏盛介紹伊認識陳浚翔,請陳浚翔找師傅將宜蘭工廠 的機器搬到臺中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6、48、49頁)。 ㈦證人即共同被告歐聰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供)述: ⒈是林東權帶伊和歐泳木到宜蘭工廠,6 月10日左右知道要做 偽鈔;運機械到工廠時,黃金謀、許育甄都有去在工廠內, 伊與歐泳木共同負責機械印刷,郁慶榮負責黏合紙,王瑞杉 幫忙搬紙,余永川載送伊等及送便當,會跟余永川說工廠缺 什麼;林柏盛曾經交1 萬元給伊當生活費;宜蘭工廠拆夥後 ,有偷拿一些回去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9、184 頁、卷三 第2 45、247 至249 、251 、253 、255 、258 頁)。 ⒉宜蘭工廠的還沒切,帶一些回去用切相片的一張一張切,有 詢問他人如何將數字打上去之技術,最後有將號碼打上去, 完成的26萬美金有交給王瑞杉去換新台幣,這些已經被檢察 官扣押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9頁、卷三第255 頁)。 ㈧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泳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供)述: ⒈大概是5 月底去架機械的,有住余永川家一天,6 月又去; 平常稱呼林柏盛為「金門仔」;操作機器是伊和歐聰智,郁 慶榮黏合紙,王瑞杉會在工廠內走來走去,黃金謀與許育甄
有去過工廠,也去過宿舍,余永川負責載送伊等及買便當, 有跟余永川一起去買過工具,鈔票的數字作不出來,有問過 林東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0、184 頁、卷三第260 至263 、265 、266 頁)。
㈨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浚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供)述: 97年7 月初左右,林柏盛要伊幫忙找黏紙用的白膠,看看能 不能黏起來不會裂開;去宜蘭拆機器之前,有次在咖啡廳聊 天,黃金謀、許育甄提到作美鈔的事,林柏盛有拿一張很大 張但四邊沒有切齊的紙給伊看,上面有美鈔圖樣。剛開始是 宜蘭房租付不出來,本來伊與林柏盛一起拆,但不會拆機器 ,所以叫阿源師來拆,本來說要賣,後來決定要繼續做美鈔 ,林柏盛說一個月要給伊3 萬5,000 元,伊負責找師傅調機 器,另外找二個人清理工廠。大概是97年8 月11日晚上,承 租後隔天,伊有帶黃金謀、許育甄去臺中市○○路工廠,後 來有一次是印刷機進去一半,晚上電線不堪負荷,黃金謀有 載水電工進去用電線,應該是黃金謀出國前一天的事;機器 很大台,要分批進去,慢慢組裝起來;有一次在咖啡廳,黃 金謀拿林東權留下的電話要伊去聯絡游禮崧講版的問題;伊 算是黃金謀、林柏盛雇用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0、185 頁 、卷四第86至88、93、95、96頁)。 ㈩證人即共同被告游禮崧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供)述: ⒈以6 萬元之價格製作100 元美鈔之膠版給林東權等語(見第 10895 號偵查卷二第149 頁、本院98年度易字第167 號卷第 31頁)。
⒉有與陳浚翔見過2 、3 次面,談到偽造美鈔膠版之事等語( 見第10895 號偵查卷二第150 頁、本院98年度易字第167 號 卷第31頁)。
被告郁慶榮供稱:有住在余永川住處,有幫忙搬紙,大師傅 (即歐聰智)叫伊把二張紙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卷第80、 185頁 )。
被告丁○○供稱:認識黃金謀、許育甄,稱呼黃金謀為「黃 醫師」,也有借款300 萬元給其二人,之後連同利息要求二 人還款330 萬元,因黃金謀、許育甄夫婦一直拖延不還,有 不斷以電話討債,也有透過表哥余永川代為聯絡黃金謀,要 求伊還款等情(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卷第21頁、本院卷 四第63頁)
證人林瑞源於偵查中之證述:從事搬卸、組裝機具,人家都 稱其「阿源師」,97年間,陳浚翔委託其到宜蘭拆卸機器, 並將機器暫置其住處10天,代價為4 萬2000元等語(見第10 895 號偵查卷二第134 頁)。
檢察官98年3 月25日補充理由書所附通訊監察書及扣案通訊 監察光碟、譯文、本院98年6 月5 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 第72至199 頁、卷三第187 至209 頁):被告黃金謀、許育 甄、林柏盛、林東權、余永川、歐聰智、歐泳木、王瑞杉、 丁○○等人間之通聯談論有關本案美鈔製造過程中所遇之困 難及協調解決之方法,足以證明被告黃金謀、許育甄、林柏 盛、林東權、莊瑞仁、余永川、歐聰智、歐泳木、王瑞杉、 郁慶榮、陳浚翔等人於本案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情形。 ⒈97年5 月30日下午2 時17分48秒林東權0000000000號電話與 歐聰智0000000000號電話(見第10882 號偵查卷三第77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歐聰智證述確實有上開通訊內容,「網子 」是曬紙的網子格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1 頁)。 ⒉97年6 月2 日上午9 時22分30秒林東權0000000000號電話與 余永川0000000000號電話(見第10882 號偵查卷三第78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余永川證述上開通訊內容是林東權請伊幫 忙聯絡要裝潢訂製木頭、用來裝東西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229 頁)。
⒊97年6 月9 日下午1 時16分32秒林東權0000000000號電話與 余永川0000000000號電話(見第10882 號偵查卷三第82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余永川坦稱有上開通話內容,是幫忙接人 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5 頁)。
⒋97年6 月24日凌晨12時31分56秒林東權0000000000號電話與 余永川0000000000號電話(見本院卷三第201 至204 頁勘驗 筆錄):證人即共同被告余永川坦稱有下列通訊內容(見本 院卷三第224 頁)。
「林東權:這我們自己看都過不了,更何況要叫班長看…,等 油墨來了之後,他們就會趕上去了,了解意思嗎? 余永川:好。
林東權:現在是油墨出問題,不是人員出問題。不能一錯再 錯一直下去,不行就是不行,你知道嗎?那我要跟 你解釋的是不用給班長看,我這一關就過不了。現 在知道問題在哪裡,所以就重叫,他現在趕回去就 是要叫那些東西。如果明天攪的好他明晚就走了, 車子已經在那邊,人員也都OK,老唐也在那邊催。 那邊有乖乖的嗎?
余永川:有。
林東權:…。
余永川:沒有,班長本來是說他星期一要出去,現在他等到 星期四,班長有說多少沒關係。
林東權:這不是像你講的這樣,這東西如果上去就一八六六
(台語)去了,不是像你所說拿一點看看,…。 余永川:那星期四來得及嗎?
林東權:不知道,現在大家都在趕,連黃醫師也在念,我跟 他說這不用你催,我們自己就會催了,我們大家的 目標是一樣的嘛。
余永川:他本來星期一要出去,現在改成星期四。 林東權:…如果你說10天或1 個禮拜給我們,或許還可以拼 拼看,因為你這個還要等它乾,沒乾就沒有用,這 程序上就跑不過,無法跳過你聽懂嗎?
…
余永川:那你看我們這邊要等多久?
林東權:…這一次算是在測試的,每一間都要先測試,如果 沒有經過測試,自作主張的弄下去,班長罵就罵死了 ,因為那些浪費掉也都要錢…。
余永川:不是啦,因為黃醫師說的跟你們說的都不一樣。 林東權:沒有啦,當然因為黃醫師比較不內行,我說的比較 準,我也不會在那邊拐來拐去。我說這邊都沒有用 ,因為都誤差去了,你說可以交差就好,我說我這 邊都過不了了,根本無法交差。黃醫師他就外行嗎 ,你說你要詳細,那「老獅」回去的時後你就客氣 一點問他。
…
林東權:…我說的比較準啦,因為我算是每天都要跟你們聯 繫,你們的情形我也比較知道,該罵的還是要罵, 但不該罵的就不能罵,所以我才說星期四我實在是 沒有把握,但是預算第一次最慢10天內就要結束掉 ,我有跟他們說了,他們也知道,拖越久對大家都 不利,不是只有對班長不利,不是只有老闆不利。 余永川:如果有出trouble應該也是黃醫師比較不利。 …」
⒌97年6 月25日中午12時50分22秒王瑞杉0000000000號電話林 東權電話(見第10882 號偵查卷三第148 頁):證人即共同 被告王瑞杉證述確有上開通訊內容,伊有幫忙聯絡買墨水之 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1 頁)。
⒍97年6 月28日下午2 時41分37秒余永川0000000000號電話與 許育甄0000000000號電話(見本院卷三第205 、206 頁勘驗 筆錄):
「許育甄:川哥,他們2 個師傅上去都沒動作嗎? 余永川:有啦,但是不是很順。
許育甄:不是,因為一趟路這麼遠,這支電話可以講你就用
代號講給我聽嗎? 不然你說回去就回去,你講給我 聽我才能叫他們回去啊。
余永川:就不順啊。
許育甄:啊是哪裡不順。「圖」是畫到哪裡不順? 你要跟我 說,不然一趟路那麼半天,你就用代號跟我講就好 嘛。
余永川:因為我也不是很了解。
許育甄:老獅現在在你那邊嗎? 你就問他「圖」是畫到哪裡 不順?
余永川:沒法過啦!
許育甄:啊這不是…
余永川:我就跟你們說這我不了解,你們就一直問。你先打 給班長看怎樣,好不好?
許育甄:會啦!我先生會打啦,但你要跟我說是「阿東」拿 什麼過去,所以不會過,你要跟我講阿。
余永川:算「驗」的那支拿過去,「驗」的這邊沒有。 …
余永川:有什麼問題就上來一趟嘛!才半天的時間,你們心 都沒放在這邊。
許育甄:不是心都沒放在這邊,我就跟你說後面還要處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