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8年度,81號
SLDV,88,簡上,81,200208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建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本院內湖簡
易庭八十七年度湖簡字第一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系爭兩張支票乃被上訴人之兄、即訴訟代理人丙○○向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 ○○之父、即訴訟代理人甲○○所借,甲○○再向上訴人公司借票交給丙○ ○,丙○○又將票交給被上訴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不認識被上訴人。 (二)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一月向甲○○借了二張發票人為富來工程 有限公司之支票,分別為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到期日(即票載發 票日)為三月二十二日,面額四十六萬六千元、到期日四月十日。此外,丙 ○○為繳交銀行保險錢,又向甲○○借了一張二萬多元的支票(發票人為建 泰或富來公司);另丙○○並向甲○○各借現金十八萬元、十萬元,總計借 貸金額為一百七十七萬元。
(三)借票當時由於丙○○表示其在大陸貴陽之事業要結束,為籌錢還給股東,因 此向甲○○借了上述支票及款項。丙○○曾表明支票到期時,會支付票款, 詎料,支票到期後,丙○○並未依其承諾付款,甲○○為上訴人公司之信譽 ,乃以公司名義借款為丙○○代墊票款。至八十五年三月間,丙○○才到大 陸取款,而其只還了二紙面額分別為八十萬元及十萬元之票款,共計九十萬 元。
(四)於八十四年至八十五年間,丙○○因其太太在醫院可以借錢,並有三分利息 ,因此又要求甲○○開立支票以便讓丙○○借錢,本件系爭之四十萬元之支 票,實為丙○○甲○○借票,再以此借錢,因此票款應由丙○○支付。其 間,上訴人公司已支付大約一百多萬元之利息。由於當時並未要求丙○○簽 立借據,才導致爭議。
(五)從丙○○之陳述可知,其向甲○○借取系爭支票後,再向被上訴人借錢,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並無任何關係,因此系爭金錢關係,應由被上訴人兄妹自行 解決。而甲○○用上訴人之支票,實因甲○○的支票已遭退票,因此利用上



訴人名義開戶申請支票使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丙○○仍欠甲○○四十 四萬元,並有丙○○所寫信函為證。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並提出丙○○自訴狀影本乙份,信函影本二份。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駁回上訴。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被上訴人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票款,系爭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是被上 訴人之兄丙○○向被上訴人借款而交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不得以其與持票 前手丙○○間之事由,對抗持票人、即被上訴人。 (二)上訴人共簽發七張支票,合計二百七十萬元,並親自書寫一張欲兌付之時間 表。上訴人其中未兌付之支票遭退票,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 六年度湖簡字第一九九號),其判決內容可知,上訴人並非因丙○○借票而 簽發如此判決支付表所示之支票。
(三)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父甲○○丙○○涉有詐欺、誣告、誹謗等罪嫌,惟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認其再議應予駁回,而確定對丙○○之不起訴處分。其 內容為詳述,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左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父親甲○○利 用上訴人建普工程公司支票向丙○○借支票調錢,上訴人之支票尚欠丙○○ 二百萬元,本案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父女兩人之公司欠缺資金,而用上訴人 公司支票付利息向外借貸,到期退票無法兌付,即是用支票調票換票之情形 。
(四)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父親甲○○因一紙面額六十萬元,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到 期之支票無法兌現,甲○○要求丙○○幫忙借調,乃交付上訴人公司所簽發 ,三張面額各二十萬、二十萬、十萬元之支票給丙○○調現(丙○○另借其 十萬元),丙○○乃持上述支票向被上訴人調借現金後,交付甲○○,但後 來三張支票皆遭退票。甲○○表示該等支票乃剛申請二個月,若三張同時遭 退票,將成為拒絕往來戶,故甲○○要求丙○○先交還其中一張支票,並表 示將會先給付十萬元,嗣丙○○交還十萬元支票後,甲○○並未支付十萬元 之款項,而所餘兩張各二十萬元之支票,即本案系爭支票。上訴人將支票任 由甲○○向外調現,支付利息,但又不兌現,之後又不付息,支票延期蓋章 改日期,又退票補票,至拒絕往來,到無支票,依切結書換到本票,又退本 票,此一切情形,自不可能是借票的舉動,上訴人所言不實,上訴無理由。 (五)關於上訴人所提信函,確實是丙○○所寫,惟此信之內容是丙○○將房屋借 給甲○○,雙方金錢來往之情形,與本案之系爭四十萬元支票沒關係。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並提出兌付金錢時間表影本、八十六年度湖簡字 第一九九號判決之確定證明影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影本、支 付命令影本、八十七年度湖簡字第一二一號民事判決影本、本票裁定及 確定證明影本各乙份,存款簿影本二份,支票影本及退票影本各三份等 為證。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執有由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提 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關係,訴請上訴人給付票款四十萬元,及自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上訴人則辯稱:被上訴人之兄丙○○ 前於八十四年間分別向甲○○借票及現金,共計一百七十七萬元,丙○○曾表明 支票到期時,會支付票款,惟未依其承諾付款,甲○○乃為其代墊票款及利息, 其後丙○○至大陸取回投資款項,僅支付九十萬元,本件系爭二紙支票,即係丙 ○○向甲○○借票,再以此向被上訴人借錢,票款應由丙○○支付,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並無任何關係,應由被上訴人兄妹自行解決等語。二、被上訴人主張其執有由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提示不獲兌 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 執,被上訴人此部份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審判決之支票附表,面額各四十萬 元,係屬誤載,應如本件附表所示)。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 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十三條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所許,然本件被上訴人,係以他人與執票人間所 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之上訴人,於法不能謂為有據。」、「票據行為為不要 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  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  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四  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二一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七八號判例分別揭有上旨,可  資參酌。再按,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此觀諸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  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亦明。經查,關於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支票二紙之  緣由,被上訴人主張係經由其前手丙○○交付而受讓取得之情,為上訴人所不爭  執,而系爭支票二紙乃上訴人簽發借予甲○○甲○○再交付轉讓予丙○○之事  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準此,甲○○自取得系爭支票之處分權,而毋論甲○○  與丙○○之原因關係為何,甲○○既將系爭支票交付轉讓予丙○○,則丙○○亦  受讓取得系爭支票之處分權,自有權轉讓系爭支票。上訴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詳  究其所抗辯之情,無非係屬甲○○丙○○間所存之抗辯事由,與上訴人及被上  訴人均無涉。而上訴人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其又未主張並舉證被上訴人有何  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之法律依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自不得以其後手甲○○  與被上訴人前手丙○○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即被上訴人。上訴人上開抗辯,  仍不影響其為發票人之票據責任,所辯自難憑採。四、再按,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付款提示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亦規定甚明。從而,被上訴 人依票據關係,訴請上訴人給付票款共四十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 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 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
~B法   官 王怡雯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附表
┌──┬────────────┬─────┬─────┬─────┬───────┐
│編號│ 付 款 人 │ 支票號碼 │ 面 額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 │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一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AA0000000 │二十萬元 │85.05.06 │85.05.06 │
├──┼────────────┼─────┼─────┼─────┼───────┤
│ 二 │ 同 右 │AA0000000 │二十萬元 │85.05.06 │85.05.06 │
└──┴────────────┴─────┴─────┴─────┴───────┘

1/1頁


參考資料
建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