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362號
SLDM,98,易,362,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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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899號
、9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嫌,業 據被告自白,並有卷內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證物可佐,認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販賣之人頭支票張數甚多,詐騙之被 害人極眾,被害金額亦甚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 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7 月24日予以羈押3 月,先 予敘明。
二、茲以本件被告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上開原羈押之原因 仍然存在,且本院業訂98年10月23日為本件審判期日,為確 保本件審判、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 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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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