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臺北縣淡水鎮淡江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5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560號
毀損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上午
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聲請人願
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㈡聲請人就本事件願自行檢討管理疏失,以及督導不週的情
事,並做為將來改進之參考。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