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98年度,195號
SLDM,98,審附民移調,195,200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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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臺北縣淡水鎮淡江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5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560號
毀損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上午
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聲請人願
   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㈡聲請人就本事件願自行檢討管理疏失,以及督導不週的情
   事,並做為將來改進之參考。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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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