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98年度,189號
SLDM,98,審附民移調,189,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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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89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262號
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 日上
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到
  相對人 乙○○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就本次事件對聲請人所造成不便及傷害表示誠摯歉
   意,聲請人則對相對人之道歉表達相當之諒解。
  ㈡兩造願意相互撤回對彼此之刑事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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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