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98年度,188號
SLDM,98,審附民移調,188,20091008,1

1/1頁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88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037號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8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整,給付期限:自
   民國98年10月起,按月於2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共3 期),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
   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
   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
   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