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2008號
SLDM,98,審易,2008,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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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3
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4 月9 日晚間,在臺 北縣汐止市○○路150 巷8 之2 號9 樓住處,以電腦網路上 網,並以帳號「冰心♀舞孃♂」登錄「戲谷麻將館」之麻將 室內,與告訴人乙○○、案外人鄭毓靜及另一不知名玩家打 麻將,因當晚僅有告訴人1 家獨贏,包括被告在內之其餘3 玩家均輸,被告心生不滿,遂於同日晚間9 時44分許,在不 特定玩家均得進入之網路麻將室內,公然以旁人一望即知係 針對贏家告訴人之「78」(臺語諧音為罵人之語)、「死幣 狗送你全家當白包」、「幹破你祖宗18代」、「幹破你娘臭 機歪」等文字,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故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8年10月12日當庭撤 回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當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依照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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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