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98年度,96號
SLDM,98,審交附民移調,96,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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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6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14
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
10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整元。聲請人則對
   本件撤回刑事告訴。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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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