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5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13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 月
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整,給付期限:自民國
98年10月起,按月於28日以前給付聲請人伍仟元(共10期
),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
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承辦書記官保管
,並授權承辦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
本件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