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乙○○
法定代理人甲○○
相 對 人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4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06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 月
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整,聲請人並
願意撤回本件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