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98年度,93號
SLDM,98,審交附民移調,93,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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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丙○○
   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3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05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 月
2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到
      乙○○○到
  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丙○○、乙○○○新臺幣參拾壹萬元
   整,給付期限:民國98年11月31日以前先給付新臺幣壹拾
   伍萬元,餘款壹拾陸萬元,自民國98年12月起,按月於28
   日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元(共8 期),如有一期未為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
   之聲請人所指定之丙○○帳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承辦書記官保管
   ,並授權承辦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
   本件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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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