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6 號就本院98年審交訴字95
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
2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 到
相對人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整,給付期限:民國
98年10月29日給付聲請人壹拾伍萬元,餘款部分,民國98年
11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各給付聲請人壹拾萬元,如有一期
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
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權
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第一期款後,遞狀撤回本
件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