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5 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5
7 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0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 到
相對人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當庭給付聲請
人參仟元,餘款部分自民國98年11月起,按月於20日以前
給付聲請人參仟元(共7 期,最後一期肆仟元),如有一
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
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若相對人聲請強制責任
險並理賠聲請人,本項給付義務按理賠金額減縮。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
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
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