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98年度,105號
SLDM,98,審交附民移調,105,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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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5 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5
7 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0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當庭給付聲請
   人參仟元,餘款部分自民國98年11月起,按月於20日以前
   給付聲請人參仟元(共7 期,最後一期肆仟元),如有一
   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
   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若相對人聲請強制責任
   險並理賠聲請人,本項給付義務按理賠金額減縮。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
   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
   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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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