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9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8年 2月18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 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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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除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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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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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武光│彰化商業銀行│98年1月26日 │44,450元 │CN00000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瑞芳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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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文欽│合作金庫商業│98年1月31日 │18,200元 │ZK0000000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和平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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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蕭貳郎│有限責任基隆│同上 │40,660元 │HQ0000000 │ │
│ │ │第一信用合作│ │ │ │ │
│ │ │社八斗子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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