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01號
KLDV,98,除,101,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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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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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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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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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江錦良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7年12月27日│71,440元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廟口分│ │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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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