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即黃怡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即黃怡臻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於本條例 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又聲請 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語。三、關於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背景與目的之說明:(一)按債權債務關係,依傳統法制,應遵循契約自由原則,損害 填補原則為其準則,欠債還錢為一般人通常之知識,長久以 往均依民法等相關法律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惟現代社會,消 費金融發達,人們交易上雖有擴張信用之必要,但金融業者 以社會大眾之存款進行融資貸款,仍應在合理之獲利、借款 人未來可預見之負擔能力範圍內為之,並對借款人進行徵信 ,始合乎金融經營獲利與安全並重之原則與社會責任。近年 來,由於金融業激烈競爭,部分業者貪圖重利,引進國外消 費金融之不當促銷手法(如路邊擺攤推銷信用卡、金融卡, 信用貸款廣告促銷,為改變消費者觀念,甚至提倡借錢是高 尚的行為,鼓勵借貸消費、故意漠視未來還款責任之負擔) ,又對持卡人、借貸者徵信不足、未對個人信用額度為合理 之設限等不當經營方式,使國人中自制力較薄弱者,一人擁 有數十張信用卡或現金卡者,比比皆是,學生亦同。金融業 者即藉高額循環利息以獲利,而此同時,國人中藉信用卡、 現金卡、信用貸款等以解急難需求者,亦同樣陷於高額循環 利息之深淵中,而造成以債養債之困境。金融業者浮濫發卡 以獲取不合理利潤的結果,造成國內亦追隨國外先進國家發 生大量消費者負多數卡債,遠超過其現在及未來之負擔能力
(即俗稱卡奴)之社會問題(各國社會中,亦同樣有一定比 例自制能力較為薄弱或是有急難需要之人,故卡奴問題,我 國只是先進國家之追隨者)。社會問題嚴重,不得不於傳統 法制之外另立新法,使為數甚多之因卡債而可能終生受累之 人得以重生,因而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期以民法法制 之外,以個人破產法制之方式(相當於破產法上之和解與破 產程序),解決此一社會問題。本條例之制定,在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更生,保障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然若尋繹本 條例之立法背景及其屬消費者破產法本旨,消費者債務之清 理重生應係本條例最重要之立法目的,亦即在消費者得以更 生(和解)或清算(破產)其債務之前提下,再使每一債權 人均能就債務人之財產與收入公平受償(非謂逾一定比例受 償始謂之公平,應依每個消費者之能力而有不同比例),故 法院撤銷更生程序或不認可更生方案者,為利債務之清理, 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 65條及其立法理由均在為有利於債務之清理),使債務人能 一次清理其債務而獲重生。而一旦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後, 更生方案是否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是否認可,債務人是 否因履行而免責,以及清算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是否為免責 裁定,仍需視個案情形而定,非謂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後, 債務人即當然免責,依前揭說明,法院於更生程序或清算程 序要件之審核,應以易於破產法之標準審酌,審查不宜嚴格 ,使債務人較易於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始符合立法目的。(二)另依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 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 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本 條例第135條規定,情節輕微者,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 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 所以清算債務人,自制力較弱,消費習性不良者,若有被認 定為「浪費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時,有可能 是不能免責的。至於更生,沒有此一規定,因為更生方案原 則上是要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同意就等於取得本條例134條 規定之但書。例外情形法院得不經債權人會議逕行認可,也 是要符合本條例64條規定然後認為更生方案公允,那其實也 就是本條例第135條情節輕微,審酌認為適當。所以自制力 較弱、消費習性不良者,或利用信用寬鬆之金融環境而藉機 解困者,本均是本條例所欲處理之對象,只是為了避免道德 危險,設了一些免責限制。
四、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診斷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 存款存摺內頁、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薪資給付明細表、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納金欠費分期繳納申請書、房屋租賃契 約書、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影本等件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 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0月14日上午8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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