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萱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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