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10號
TPDM,105,附民,410,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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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謝曉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阮玉妝
      王傳信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九八七號妨害家庭案件(下稱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刑事訴訟部分業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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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