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5年度,13號
TPDM,105,訴緝,13,201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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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樵(英文姓名:KHU ULYSSES SY)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具 保 人 沈愛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邱俊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491 、15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愛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俊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沈愛林繳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在案,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民國10 6 年1 月21日之國庫存款收款書、繳納保證金通知單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㈡第182 至183 頁)。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 喚應到庭接受審判,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按其住所拘提 ,亦均未能拘獲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拘提報 告書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56 、260 、266 、273 至277、279頁、本院卷㈢第12至17頁)。又本院命具保人應 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並將上開通知交由郵務機 關送達具保人之住所,已為合法送達等情,亦有送達回證附 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271頁),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 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情形,顯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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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