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98年度,1254號
KLDM,98,基簡,1254,2009101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2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剌激、手段、品行、智 識程度、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 事和解,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985號  被   告 丙○○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19巷1之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丙○○於民國97年7月起,受雇於台北縣三重市



○○路○段88號7樓之哈比髮品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為該 公司向客戶銷售洗髮產品、收取貨款,詎其因另欠他人債款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8月20日至9月下旬,利用 其向台北縣、台北市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所 示客戶、收款日期、金額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嗣因 無法繳款回公司,而為公司負責人甲○○發現。案經哈比髮 品有限公司訴請偵辦。
二、證據:被告丙○○之自白,證人甲○○之指訴,被告書寫之 自白書、出貨單、付款簽收簿。
三、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檢察官 乙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出貨日期 │ 款項 │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 │
│ │ │ │(新台幣) │ │ │
├──┼────┼─────┼─────┼────┼──────────┤
│1 │羅莎 │97年8月1日│20,000元 │97年9月5│台北縣板橋市○○路2 │
│ │ │至同年10月│ │日 │段22號1樓 │
│ │ │3日 │ │ │ │
├──┼────┼─────┼─────┼────┼──────────┤
│2 │羅莎琳 │97年7月18 │30,000元 │97年7、8│台北縣板橋市○○路 │
│ │ │日至同年9 │ │月 │275巷6號 │
│ │ │月25日 │ │ │ │
├──┼────┼─────┼─────┼────┼──────────┤
│3 │完美-板│97年7月18 │12,750元 │97年9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 │
│ │橋 │日至同年9 │ │24日 │332-9號 │
│ │ │月17日 │ │ │ │
├──┼────┼─────┼─────┼────┼──────────┤
│4 │麗質天生│97年8月18 │7,500元 │97年8月 │台北市○○○路○段118│




│ │ │日至同年10│ │ │巷38號1樓 │
│ │ │月6日 │ │ │ │
├──┼────┼─────┼─────┼────┼──────────┤
│5 │Funny │97年8月8日│10,10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42│
│ │Hair │至同年9月 │ │ │號1樓 │
│ │ │23日 │ │ │ │
├──┼────┼─────┼─────┼────┼──────────┤
│6 │查理-公│97年9月9日│3,200元 │97年9月 │台北市○○區○○路3 │
│ │館 │ │ │ │段188號2樓 │
├──┼────┼─────┼─────┼────┼──────────┤
│7 │美猴王 │97年9月12 │10,000元 │97年8、9│台北縣板橋市○○○路│
│ │ │日至同年10│ │月 │46號2之3樓 │
│ │ │月3日 │ │ │ │
├──┼────┼─────┼─────┼────┼──────────┤
│8 │麗邦 │97年9月11 │3,000元 │97年9月9│台北縣新店市○○路 │
│ │ │日至同年月│ │日 │236號2樓 │
│ │ │29日 │ │ │ │
├──┼────┼─────┼─────┼────┼──────────┤
│9 │SPC植村 │97年7月26 │6,900元 │97年間某│台北縣板橋市○○街 │
│ │新秀 │日至同年月│ │日 │122號 │
│ │ │31日 │ │ │ │
├──┼────┼─────┼─────┼────┼──────────┤
│10│完美-總│97年8月19 │12,700元 │97年間某│台北市○○區○○街28│
│ │店 │日 │ │日 │號4樓 │
├──┼────┼─────┼─────┼────┼──────────┤
│11│客萊兒 │97年8月5日│8,40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2 │
│ │ │至年9月9日│ │ │段369巷17號1樓 │
├──┼────┼─────┼─────┼────┼──────────┤
│12│菲林 │97年8月11 │9,000元 │97年9月 │台北縣新店市○○路 │
│ │ │日 │ │11日 │245號2樓 │
├──┼────┼─────┼─────┼────┼──────────┤
│13│陳莉莎 │97年8月14 │3,300元 │97年間某│台北縣新店市○○路3 │
│ │ │日 │ │日 │段234號1樓 │
├──┼────┼─────┼─────┼────┼──────────┤
│14│自在空間│97年8月4日│2,25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
│ │ │ │ │ │4號1樓 │
├──┼────┼─────┼─────┼────┼──────────┤
│ │ │ │139,100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