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 第一級毒品,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以往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曾經觀察、勒 戒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 危害,惟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施 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並未構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羽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36巷6之1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6月1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6 年5 月31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 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 月14日下午1 時許,在基隆市 ○○路友人許婉凌之住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16日下午4 時許,因載運 贓物,於基隆市○○街71號「復興行資源回收場」遭警查獲 。經警徵得其自願性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嗎啡陽性反 應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 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毒品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乙 情,有該公司98年7 月3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 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各1 紙在卷可稽,職 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檢察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亭 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