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65號
CYDV,98,除,165,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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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以97 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本院 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4 日即登報,在98年6月4日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本應於98年 9月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10月2日始聲 請為除權判決,有卷附聲請狀所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佐, 從而,已逾期申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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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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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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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利環保免洗餐具行│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8年3月12日 │63,500元 │0000000 │ │
│ │陳漢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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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