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9,637 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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