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450號
CYDV,98,聲,450,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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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王敬堯律師
      戊○○
      丁○○
相 對 人 丙○○
      乙○○
      甲○○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
      家(江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樹仁  助同上
相 對 人 庚○○○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 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94年 度重訴字第50號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餘由聲請人 負擔,相對人丙○○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96年度重上字第21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丙○○)負擔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表(一)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 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 於聲請狀所載地政測量規費逾新臺幣(下同)16,150元部分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收據,係於民國96年6 月23日分別支出 複丈費8,000 元,及地政規費二筆共150 元,合計共8,150 元,惟按所謂訴訟費用者,指在當事人為主張、防衛其權利



,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用及其他訴 訟程序中進行費用。查,兩造間拆屋還地等訴訟,業於96年 6 月12日經二審判決確定,已如前述,聲請人前揭3 筆地政 測量費用,核均屬訴訟程序終結後所由生費用,自無從認為 屬本法所謂民事訴訟費用範疇之內。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表(一):
┌──────┬───────┬───────────┐
│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裁判費 │ 104,048元 │94年5月25日聲請人預繳 │
├──────┼───────┼───────────┤
│複丈費 │ 16,000元 │94年7月8日、94年9月2日│
│ │ │聲請人預繳 │
├──────┼───────┼───────────┤
│地政規費 │ 150元 │94年7月7日、94年7月8日│
│ │ │聲請人預繳 │
├──────┼───────┼───────────┤
│鑑定費 │ 27,768元 │由相對人丙○○預納。 │
├──────┼───────┼───────────┤
│合計 │ 147,966元 │應由相對人等負擔百分之│
│ │ │78,即115,413 元,餘由│
│ │ │聲請人負擔32,553元。 │
└──────┴───────┴───────────┘
附表(二)
┌─────────────────────────┐
│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編號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
├────┼────┼─────────┼─────┤
│ 1 │丙○○ │43/100 │63,624元 │
├────┼────┼─────────┼─────┤
│ 2 │乙○○ │ 8/100 │11,837元 │
├────┼────┼─────────┼─────┤




│ 3 │甲○○ │ 6/100 │ 8,878元 │
├────┼────┼─────────┼─────┤
│ 4 │行政院國│ 7/100 │10,358元 │
│ │軍退除役│ │ │
│ │官兵輔導│ │ │
│ │委員會白│ │ │
│ │河榮譽國│ │ │
│ │民之家 │ │ │
├────┼────┼─────────┼─────┤
│ 5 │陳黃秋鑾│ 7/100 │10,358元 │
├────┼────┼─────────┼─────┤
│ 6 │辛○○ │ 7/100 │10,358元 │
├────┼────┼─────────┼─────┤
│合計 │ │78/100 │115,4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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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