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920號
CYDV,98,司促,10920,200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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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稱第三人楊宗禮積欠債權人貨款共新臺幣肆拾 捌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並提出出貨估價單為證,因第三人 楊宗禮已死亡,應由繼承人丙○○給付貨款。惟依債權人所 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庭函,被繼承人楊宗禮尚有第 二順位繼承人,且未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足 見位居第三順位之債務人丙○○並非繼承人,從而,債權人 請求債務人丙○○給付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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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