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稱第三人楊宗禮積欠債權人貨款共新臺幣肆拾 捌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並提出出貨估價單為證,因第三人 楊宗禮已於民國98年6月3日死亡,應由繼承人丙○○給付貨 款,並提出嘉義縣梅山鄉○○○段145-15、145-17、145-18 地號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 表及本院家事庭函,楊宗禮之繼承人係母親楊吳月盆,並非 債務人丙○○,且上開土地變更登記原因為贈與,尚不足認 定債務人丙○○為楊宗禮之繼承人,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丙○○給付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