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一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 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