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長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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