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 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 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 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 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 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 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之父賴嘉田、母李信慧、配偶陳美嫺、子賴盈旭、女 賴玟陵於96年、97年之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並說明 其工作薪資收入情形。
㈢聲請人之父賴嘉田、母李信慧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 保單),是否有領國民老人年金、農或勞保老年年金或有無 領取政府補助金(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資料,茲因如有其他兄弟姊妹均 應分擔扶養父母之義務。
㈤95年間與債權最大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之協商時 財產收入情形、協商成立還款條件及協商成立後各期還款情 形暨何時起毀諾,及毀諾之原因(應詳列各筆債務還款情形 )。
㈥請聲請人具體說明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及借款後之每月生活 支出情形(應補據證明之相關資料)。
㈦聲請人所負關於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及臺灣銀行保證 債務之證明資料。
㈧請聲請人具體說明經營花卉農業其經營規模、每月成本及營 收所得為何?請詳細計算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